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民终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秦玉昭、秦子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玉昭,秦子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民终2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玉昭,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子来,住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子新,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海铭、张红波,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玉昭因与被上诉人秦子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秦玉昭上诉请求:驳回秦子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秦子新跑到我家打我,他自己将自己的鼻子打烂,不是我打的。我在派出所做的笔录不真实。证人没有在场。秦子新擅自做了两次鉴定,鉴定拍片的费用也加到医疗费中去了。被上诉人秦子新辩称,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秦玉昭打我。秦玉昭也收到了该决定书。总票据就是在卫生院产生的票据,因为卫生院技术有限,需要做检查都去其他医院检查,不包含在卫生院费用中。秦子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故意伤害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检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7147.61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涉案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秦子新家与被告秦玉昭家系邻居关系,两家因宅基地问题存在纠纷。2014年10月27日上午,原告秦子新在建设围墙时,遭到被告秦玉昭一家的阻止,双方家庭成员发生争吵,进而引起厮打。期间,被告秦玉昭将原告秦子新头、面部打伤。原告秦子新受伤后在滑县半坡店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9天,出院诊断为头面部外伤,住院期间曾到河南省滑县骨科医院、滑县中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滑县医院、安阳市中医院检查治疗,共支出医疗费3465.36元。2016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941元/年,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857元/年。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告秦玉昭将原告秦子新致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秦子新的合理损失有:1、医药费3465.36元,原告提交的2015年5月13日滑县半坡店中心卫生院的收费票据,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2、营养费90元(10元/天×9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30元/天×9天);4、护理费834.84元(33857元/年÷365天×9天),5、误工费861.57元(34941元/年÷365天×9天),6、交通费结合原告住院时间、地点等,酌定为100元;以上合计5621.77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解“原告的伤不是由被告造成的,不同意赔偿”的意见,原被告两家因宅基地发生纠纷,进而引起厮打,被告将原告打伤,该事实有滑县公安局卷宗材料、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秦子新在滑县半坡店中心卫生院的住院病历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玉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秦子新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621.77元;二、驳回原告秦子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秦玉昭负担。二审中,被上诉人秦子新提交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该决定书认定“在打架时秦玉昭用砖照秦子新脸上拍了一砖”、“对秦玉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的罚款”。本院认为,滑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秦玉昭殴打秦子新,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对上诉人秦玉昭上诉称其没有殴打秦子新的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秦玉昭对部分检查费用有异议,秦子新受伤后先在半坡店卫生院住院治疗,后到滑县骨科医院、滑县中医院等医院检查治疗,是正常医疗行为,一审法院对该费用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秦玉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秦现华审判员  赵红艳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宝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