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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蕾与WASSEEMMASHO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蕾,WASSEEMMASHO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2372号原告:孙蕾,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WASSEEMMASHO(中文名:华森),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国籍:叙利亚,下落不明。原告孙蕾与被告WASSEEMMASHO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6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606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收到通知书后一直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蕾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绪美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人民陪审员  张珍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胜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