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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80号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三人与XX耀丰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爱连,谢国宁,XX县耀丰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向顺祥,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向爱连,女,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申请执行人:谢国宁,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被执行人:XX县耀丰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邓林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爱连、谢国宁与被执行人XX县耀丰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6)湘11民终246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XX县耀丰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万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XX县耀丰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江平审判员  吴木东审判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白荣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