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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嵊州市长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长洪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25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号*层**层。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长洪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号。经营者:虞丹萍。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长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善奎人民陪审员  丁海荣人民陪审员  袁文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