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小珍与被执行人李被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小珍,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李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小珍,女,汉族,1960年11月3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李被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被成,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小珍与被执行人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李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勇林审 判 员 王常友代理审判员 曾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