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运娥与被告江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运娥,江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545号原告:江运娥,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跑马岭路***号*栋***号。被告:江莉,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跑马岭路***号*栋***号。原告江运娥与被告江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只提供了被告的户籍地,没有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运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尧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