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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农商银行)与被告文吉英、段玉梅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吉英,段玉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799号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南岭大道146号。法定代表人:肖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龙振,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向龙,该公司员工。被告:文吉英,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堆上村*组。被告:段玉梅,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堆上村*组。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农商银行)与被告文吉英、段玉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郴州农商银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郴州农商银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60.70元,减半收取2730.35元,由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阳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延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