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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行、许建凯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行,许建凯,林志娟,吴厦生,林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行,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负责人:林枫,行长。被执行人许建凯,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志娟,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吴厦生,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志敏,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建凯、林志娟、吴厦生、林志敏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建凯、林志娟、吴厦生、林志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建凯、林志娟、吴厦生、林志敏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六万二千五百八十五元五角三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一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