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拓联国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联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刑初33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拓联国,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清涧县,身份证号612731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清涧县石咀驿镇拓家湾村*组,住址同上。2012年3月29日因吸毒被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6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7]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拓联国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拓联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拓联国伙同拓某(未归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382号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急诊楼三病区六层,由被告人拓联国与被害人郭某搭讪聊天,拓某从二人身前走过并故意掉下一沓装在肉色丝袜内用一张一百元人民币包裹着纸张的东西。被告人拓联国捡起丝袜包,谎称捡到了钱,要和被害人郭某一起分钱。随后拓某返回称自己丢钱,要求检查二人身上所装现金,被害人郭某拿出5400元现金交给拓某检查,后被告人拓联国将钱拿上后逃离现场,二人分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拓联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侦查终结报告、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害人郭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及视频情况说明;作案工具照片及说明;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对被告人拓联国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复印件;被告人拓联国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拓联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拓联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拓联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拓联国的犯罪所得5400元,发还被害人郭世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银威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