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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站伟与楚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站伟,楚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53号申请人:张站伟,男,汉族,1973年3月24日生,现住宜阳县。被申请人:楚志强,男,汉族,1983年12月10日生,住宜阳县。申请人张站伟与被申请人楚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楚志强所有的豫C×××××号徐工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保全价值为30万元。申请人张站伟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崔跃杰位于洛阳新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私有房产一套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站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楚志强所有的豫C×××××号徐工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二、查封担保人崔跃杰位于洛阳新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私有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