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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利斌诈骗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30刑初76号公诉机关洱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利斌,男,1981年1月18日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4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洱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洱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洱检刑检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利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艳娟、书记员李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利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3月9日,被告人马利斌驾驶其云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牌为云L××××挂)运营期间,先后在云南境内的杭瑞等高速公路,向他人购买并使用篡改了入口信息的高速公路通行卡缩短通行路段,偷逃车辆通行费9次,偷逃金额共计19588元。2016年7月24日,被告人马利斌到洱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偷逃车辆通行费的事实,并向洱源县公安局退缴了偷逃的公路通行费人民币15139元;诉讼期间,马利斌向本院退缴了偷逃的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44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利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及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云L×××××号货车高速公路进出口数据材料、云高法发[2008]3号文件、交公路发[2005]492号文件、云政复[2013]75号文件、云政复[2014]28号文件、云政复[2015]16号和46号文件、马利斌的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洱源皓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车辆挂靠协议、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关于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货车逃费记录详情中相关信息的说明、关于云L×××××偷逃通行费金额计算情况说明及逃费车辆云L×××××费率具体验算公式、证人马某1和温某的证言、被告人马利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利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偷逃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利斌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利斌退缴了全部赃款,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利斌属多次诈骗,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利斌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案发后被告人马利斌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马利斌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马利斌退缴到案的赃款人民币19588元,应返还被害人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利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退缴到案的赃款人民币19588元,返还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卢燕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晓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