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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喜东与吕红霞、林凡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喜东,吕红霞,林凡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948号原告:徐喜东,男,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吕红霞,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林凡录,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受理原告徐喜东诉被告吕红霞、林凡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徐喜东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喜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雅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