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行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合肥建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建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军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04行初120号原告合肥建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299号步瑞祺IT广场365室。法定代表人胡成义,总经理。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279号。法定代表人李兵,局长。第三人金军智,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原告合肥建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蜀山工认[2016]0698号工伤认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原告就该工伤认定决定已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就该工伤认定决定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院释明,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建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合肥建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解明霞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人民陪审员 汤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思涵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