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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圣锁、许剑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圣锁,许剑锋,周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3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圣锁,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台县。2012年5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2013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汤蓓,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剑锋,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台县。2011年3月4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10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7月12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9月23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武,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天台县。2005年3月28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2009年4月19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09年10月27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1年3月4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9月23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圣锁、许剑锋、周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爱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圣锁及其指定辩护人汤蓓、被告人许剑锋、周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4日至9月7日期间,被告人何圣锁、许剑锋、周武在天台县福溪街道水南村里塘岸街边上的一道地等地多次开设赌场,并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左右。为证明上述事实,控方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圣锁、许剑锋、周武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何圣锁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圣锁辩称其未参与开设赌场,其在赌场内卖香烟和水,只帮忙望过两天风。其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圣锁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何圣锁只在赌场内望风,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剑锋、周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至9月7日期间,被告人何圣锁、许剑锋、周武在天台县福溪街道水南村里塘岸街边上的一道地、天台县始丰街道龙五村里一小山坡上民房边的空地、天台县福溪街道水南星光村星光电影院附近的一道地上多次开设赌场,组织许某1等几十人以“拔两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其中被告人许剑锋、周武各分得人民币2900元左右。2016年9月7日下午,天台县公安局在天台县福溪街道星光村星光电影院附近的赌博现场检查时,扣押了无主赌资人民币231500元。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许剑锋、周武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了违法所得。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何圣锁被抓获到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洪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2日,其原来的赌博场由何圣锁接手,他是老赌博人。当天何某1打电话问其赌场还开不开,其说要去做化疗不开了,何圣锁说要接手,听说第二天他就把场头接手了,何某1有无合伙人不清楚的事实。2、证人张某2的语言,证明2016年8月底,其在洪某1、周武等人开的赌场参与赌博,赌场抽头的人员有周武、许剑锋,还有洪某1。赌场原由洪某1开,到9月3日由周武、许剑锋在开的事实。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底开始,其去过水某塘岸街等地的赌场七、八次,地点经常换。赌场开始是洪某1开的,之后由周武和许剑锋拼在一起开。之前有个六十多岁叫“大哥”的人在望风的事实。4、证人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日,洪某1场头没做了,赌场开在隔水江村边上一个废旧棚里,下午开在玉湖龙五村一户人家道地上。9月4日开始,场头由周武和许剑锋在开的事实。5、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明赌场被查的前几天,是许剑锋、周武、“名锁”等人开的,其看到过许剑锋抽头的事实。6、证人裘某2的证言,证明之前“老洋”开赌博场头并抽头,后来几天是“武”在开并抽头,赌博场头地点由场头老板决定,基本每天都会换地方。后来赌博时“仁锁”在赌场转来转去,应该是在望风的事实。7、证人娄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底至9月2日,赌博场是由洪某1一个人开的,之后是“明某”、周武、许剑锋三人拼着接手在开的事实。8、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听说洪某1赌场开了半个月。许剑锋开赌场是在9月3日至7日这段时间,听说周武也有份的事实。9、证人裘某1的证言,证明9月3日前的十多天,赌场是洪某1开的。9月3日至7日,赌场是许剑锋在开,周武有拼一起。赌场老板有抽头的事实。10、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5日、7日,其到水南村赌博场参与赌博,这几次抽头的人都是“武”,之前还有一个叫“老洋”的女人抽头的事实。11、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5日至7日,水南村、玉湖村的赌博场头是许剑锋开的,听说洪某1生病开刀去了,一开始是周武接手,许剑锋、周武和“明锁”三个人是拼的事实。12、证人许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日,赌博场头开在玉湖龙五村,洪某1去杭州开刀去了,这次场头是许剑锋、周武和一个叫“明锁”的人拼的。9月4日、5日、7日,开在水南的赌博场头都是许剑锋、周武和“明锁”开的事实。13、证人何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7日下午,其到水南村赌博场参与赌博,当时由“武”抽头的事实。14、证人洪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7日,其到开在水南村一户人家道地的赌博场看人赌博。场头之前是“老牙”在做,后来是水南的一个光头在做,光头是和其他人拼的事实。15、证人洪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7日下午,其到水某赌博场看人赌博,边上有人抽头的事实。16、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7日下午,其到水某赌博场参与赌博,早三、四天前路过水南村时就看到过这个赌博场的事实。17、证人许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7日下午,其到水某赌博场参与赌博,场头好像是一个叫“剑锋”的人组织的,“剑锋”有抽头的事实。18、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6日和7日下午,其分别到玉湖村一户人家道地和水南村星光电影院旁边的空地参与赌博,这两次都是陈军抽头,听说是和叫许剑锋的人拼的事实。19、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2日至7日,四、五十人在水南村、龙五村等地参与赌博,9月7日近三天都是一个光头、右小腿有纹身的男子开场头并抽头的事实。20、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日,洪某1没有继续开赌博场头了,赌场由周武和许剑锋在开,他们将赌博场地放在隔水江边一个废旧棚里和龙五村一户人家道地等地的事实。21、《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9月7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天台县水南星光村星光电影院附近一户人家道地的赌博场进行检查时,扣押了无主赌资人民币231500元的事实。22、《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武、许剑锋处分别扣押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的事实。23、《辨认笔录》,证明公安机关组织赌博人员张某2辨认“武”是被告人周武、“水南光头”是被告人许剑锋;齐某辨认参与开场头的被告人周武、许剑锋;陈某4辨认被告人许剑锋就是开过赌场的人员;徐某2辨认在赌场里抽头的人是被告人许剑锋;何某4辨认“武”是被告人周武;徐某1、娄某、丁某辨认开设赌场的“名锁”是被告人何圣锁;裘某2辨认“仁锁”是被告人何圣锁;被告人周武、许剑锋辨认一起合伙开赌场的被告人何圣锁;洪某1辨认接手赌场的被告人是何圣锁;被告人周武、许剑锋对其等人开设赌场的地点进行辨认的事实。24、《归案经过》,证明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许剑锋、周武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何圣锁被抓获到案的事实。25、《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信息》,证明本案三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26、《户籍证明》,证明本案三被告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27、被告人何圣锁的在卷供述。28、被告人周武的多次在卷供述,证明其和赤城街道长塘何人何圣锁之前认识,2016年9月4日打听到他在水南开赌场,其就打电话给他,想和他一起拼,何圣锁同意后其就打电话给许剑锋让他一起拼。其、许剑锋、何圣锁在水某等地一起开赌场直至9月7日。期间,三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元以上,何圣锁占40%,其和许剑锋各占30%。其和许剑锋各分得人民币2900元,9月7日的抽头还未还得及分的事实。29、被告人许剑锋的多次在卷供述,证明2016年9月3日,何圣锁从洪某1处接手水南村的赌博场头,周武看钱好赚就找何圣锁一起合作,周武后来又叫其合伙。9月4日下午,三人开始合伙开赌博场头,一直到9月7日。抽头何圣锁占40%,剩下由其和周武分,其和周武各抽头人民币2900多元,9月7日的抽头还未分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法定程序取得,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何圣锁与被告人许剑锋、周武合伙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的事实,有被告人许剑锋、周武的供述、证人洪某1、徐某1、裘某2、娄某、丁某、许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且三被告人合伙开设赌场,共同分取抽头,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没有主从之分。故对被告人何圣锁提出其未参与开设赌场的辩解,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圣锁系从犯的意见,理由不当,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圣锁、许剑锋、周武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圣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剑锋、周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武检举他人犯罪,未查证属实,依法不成立立功。故对被告人周武提出其有立功情节的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对在赌博现场扣押的无主赌资人民币231500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圣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被告人许剑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周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圣锁的刑期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被告人何剑锋的刑期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被告人周武的刑期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四、追缴被告人何圣锁、许剑锋、周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其中人民币五千八百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以上罚金及追缴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新华审 判 员  林桂燕人民陪审员  娄银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许宏娇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