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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4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暌与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暌,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民初4216号原告:刘暌,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颖,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珠江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公司员工。原告刘暌与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颖,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务会籍购买协议》;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88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8月24日签订了《会籍购买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旗下的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商务会籍。被告向原告提供相应的高尔夫活动服务项目。随后,原告缴纳了会籍费88000元,被告向原告发放了会员卡。2015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已取缔高尔夫球场名单》,被告球场及相关用地赫然在列。国务院认为该球场违法违规用地。2016年3月16日,天津市发改委对被告违法用地的球场强制铲除。现在该球场已经停止经营。原告认为,被告在合同签订前隐瞒了其不具有经营高尔夫球场的相关手续及资质,应当返还原告缴纳的会籍费及利息。综上所述,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高尔夫球场自2003年开发建设以来,取得了政府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设计等相关审批文件,为合法合规的建设,并且一直正常运营。2016年3月18日,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违反法定告知义务,强令被告的高尔夫球场停止营业。针对此违法行政行为,被告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在2016年7月7日中止审理。现在被告正在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争取尽早恢复球场的正常经营,以维护高尔夫俱乐部及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同意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也不应该返还会籍费。被告与会员签订的会籍合约书中有明确约定,一旦会员的入会申请获得被告的批准,那么缴纳的会籍费按照高尔夫的行业惯例是不予退还的,这与高尔夫行业惯例是一致的。原告主张利息,没有合同依据,望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一份,《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会员章程》一份,合生帝景温泉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一张。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的经营项目包括高尔夫球场、练习场、会所、专卖店、餐饮等配套设施。2012年8月24日,原告(乙方)通过案外人鹰皇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丙方,承销商,以下简称鹰皇公司)购买了被告(甲方)下属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并签订了《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之高尔夫球场坐落于天津市××区京津新城内,由甲方投资兴建并拥有俱乐部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经营项目包括高尔夫球场、练习场、会所、专卖店、餐饮等配套设施。二、会籍种类:商务会籍。三、付款办法,付款方式:入会费88000元一次性支付于丙方,丙方根据实收金额向乙方开具等额合法发票。四、当乙方将会籍款付清后,甲方给乙方发放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员证,方可享受正式会员待遇。……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十、附件《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独家承销授权书》、《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会员章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注:乙方在签署此协议前请确定甲方已盖章,如在甲方未盖章之前付款给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承担。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商务会籍独家承销授权书,内容: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经营及管理的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面向全球市场发行会籍,特授权鹰皇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发行商务会籍产品全球独家承销商,授权鹰皇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且我公司对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所有权益负责。……特此证明!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被告公章),2012年7月20日。后被告向原告发放了“合生帝景温泉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因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要求被告关闭高尔夫球场,被告自2016年3月18日起停业至今。期间,被告不服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营业的行政行为,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宝坻区人民政府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庭审中,被告称原告应向鹰皇公司主张返还会籍费;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会籍关系,不能证明原告实际缴纳了会籍费用。经本院询问,被告称己公司委托鹰皇公司销售高尔夫商务会籍。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及案外人鹰皇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了《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该协议中载明“当乙方将会籍款付清后,甲方给乙方发放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员证,方可享受正式会员待遇”,加之原告提交的被告向其发放的合生帝景温泉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足以证明原告已经付清会籍费88000元。《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中可以看出,鹰皇公司系被告的独家承销商,被告授权鹰皇公司与原告签订《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且被告对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所有权益负责。庭审中,被告亦承认己公司委托鹰皇公司销售高尔夫商务会籍。据此得出,该会籍费实际上最终由被告获得。会籍费如需返还,亦应由被告承担返还责任。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取得了被告下属天津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的商务会籍,成为被告经营的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对被告的高尔夫球场及相关配套设施享有娱乐消费的权利,故在原、被告之间形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现被告经营的高尔夫球场被依法取缔,该球场已停止营业,造成原、被告之间的娱乐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由于被告经营的高尔夫球场已不能向原告提供相关服务,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会员费,实质上即是解除、终止双方的上述合同关系,故依法应当予以解除,终止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由于被告经营的高尔夫球场已不能向原告提供相关的娱乐等服务,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入会费用。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成为被告会员。此后至该高尔夫球场关闭期间(2012年8月24日至2016年3月18日),原告享有了《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约定的会员权益,故原告应支付此期间的入会费,剩余期间的入会费应由被告返还原告。原告虽然取得被告下属高尔夫俱乐部终身商务会籍,但会籍截止时间,应结合我国人均寿命之实际情况,参考被告与其他案外人签订的《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个人/法人会籍权益及条款》及《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籍销售合约书》中约定会籍期限为宜,即截止到2053年1月6日。经本院核算,扣除原告应支付的入会费,被告还应返还原告入会费80197.94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对此没有约定,且被告不同意支付上述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暌与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京津新城帝景体育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二、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暌入会费人民币80197.94元。三、驳回原告刘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收取1000元,保全费用900元,合计1900元(原告预缴),由原告负担170元,被告负担1730元,缴纳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博一、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上诉须知上诉人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相应票据提交本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