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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9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蒋红琴,黄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9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80号。法定代表人:陈飚,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汤家埠村。被执行人:蒋红琴,女,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黄根生,男,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12-××号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09)第X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0370000元【详见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八达估字(2016)FA-0051号估价报告】。因两次拍卖都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故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06月08日10时至2017年06月0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案外人赵青(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833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12-××号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09)第XXX号】归买受人赵青所有。二、买受人赵青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