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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岳龙利、粟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岳龙利,粟盈梅,岳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983号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地址:霞浦县松港街道后墩**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本梨,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所督导。男,汉族,1968年8月9日生,住霞浦县。被告:岳龙利,男,汉族,1982年8月5日生,住霞浦县。被告:粟盈梅,女,汉族,1986年9月27日生,住霞浦县。被告:岳龙平,男,汉族,1988年1月21日生,住霞浦县。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岳龙利、栗盈梅、岳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曾楠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