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行审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叶瑞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叶瑞明,肖妙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25行审81号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京元南路,组织机构代码00391019-X。法定代表人:姚智荣,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美河,男,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党委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庆,男,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政府卫生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叶瑞明,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肖妙影,女,199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17日以被执行人叶瑞明、肖妙影在没有办理结婚证和生育登记的情况下未婚同居,于2016年7月6日在厦门市第三医院生育一孩的行为,违反《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属未婚生育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泰卫计某字(2016)第3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9400元,并要求两被执行人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政府缴纳。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泰卫计征决字(2016)第3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叶瑞明、肖妙影,两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泰卫计征决字(2016)第3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叶瑞明、肖妙影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至今尚欠29400元未缴纳。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叶瑞明、肖妙影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29400元;三、被执行人叶瑞明、肖妙影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张松海审判员 王文胜审判员 林添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舒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