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某2,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1023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刘某2于2016年10月30日前向刘某1支付借款利息3600元,于2017年1月30日之前向刘某1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被执行人刘某1未按规定期限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某2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240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2于2017年7月30日前交纳执行款30000元,剩余部分32400元于2017年8月30前全部结清。双方自行履行到位,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836元由被执行人刘某2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