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戴振东与曾永军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振东,曾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2069号申请执行人戴振东,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曾永军,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振东与被执行人曾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划拨被执行人曾永军的银行存款16347元并继续冻结其银行存款65653元。目前,因被执行人曾永军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也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戴振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考虑到执行期限,为防止案件久执不结,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为妥。申请执行人戴振东在发现被执行人曾永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建新审 判 员 刘星余代理审判员 杨 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