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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多姐、赵书芳等与葛少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多姐,赵书芳,陆泽军,陆安军,葛少辉,葛辉涛,孙景超,周清远,李永胜,夏双锁,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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