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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687号之一原告:崔某某,女,1991年1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钰,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建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