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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卓与杨坤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卓,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李卓(曾用名杨卓),男,生于2005年5月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法定代理人:李长香,女,生于1983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杨坤,男,生于1983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李卓与杨坤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川202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坤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28日,权利人李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坤给付子女抚养费660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在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知情人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执行人外出四年余,无音讯,无下落,在该村无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子女抚育费66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2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俊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