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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建与永福联手袋(定南)有限公司、昌源(定南)手袋制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永福联手袋(定南)有限公司,昌源(定南)手袋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514号原告:郭建,男,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月华(原告郭建父亲),男,住江西省定南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裕平,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永福联手袋(定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南县县城良富工业区第三小区。法定代表人:谢永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昌源(定南)手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南县历市镇南华路8号。法定代表人:袁丁,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郭建与被告永福联手袋(定南)有限公司、昌源(定南)手袋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郭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建提出,鉴于被告永福联手袋(定南)有限公司已经撤销,被告昌源(定南)手袋制品有限公司是受让被告永福联手袋(定南)有限公司财产,且属于独资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与被告永福联手袋(定南)有限公司没有利害关系。以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郭建负担。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赖丽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