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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伟仙、叶良孝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伟仙,叶良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申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徐伟仙,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月平,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叶良孝,男,194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再审申请人徐伟仙因与被申请人叶良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6)浙1102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徐伟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叶良孝已确认徐伟仙在“岚皋县山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铁佛电站”的股份及出资情况,但若彻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需另案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徐伟仙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伟仙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永红审判员  程允平审判员  孙雅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陈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