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陈亚芹、陈华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芹,陈华惠,陈雷,胡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亚芹,女,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陈华惠,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企业员工,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陈雷,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公务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胡茂军,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陈亚芹、陈华惠、陈雷与胡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胡茂军在凤阳县府城镇伟业佳苑小区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茂军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伟业佳苑小区房产(房产证号20××64),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