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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陈亚芹、陈华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芹,陈华惠,陈雷,胡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亚芹,女,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陈华惠,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企业员工,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陈雷,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公务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胡茂军,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陈亚芹、陈华惠、陈雷与胡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胡茂军在凤阳县府城镇伟业佳苑小区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茂军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伟业佳苑小区房产(房产证号20××64),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