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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东亮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李军良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亮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李军良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182号原告:上海东亮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翟南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乐,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良,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亮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良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17年6月26日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东亮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