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4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仁寿县复合能源集团红星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顺富、谢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县复合能源集团红星煤业有限公司,李顺富,谢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949号原告:仁寿县复合能源集团红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波,总经理。被告:李顺富。被告:谢佳。原告仁寿县复合能源集团红星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顺富、谢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仁寿县复合能源集团红星煤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仁寿县复合能源集团红星煤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寿县复合能源集团红星煤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仁寿县复合能源集团红星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仕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夏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