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执25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云南瑞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连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瑞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连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25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云南瑞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海,云南群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连友,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云南瑞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7)云2323云3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杨连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经本院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251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锡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丽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