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沈群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群,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28号原告:沈群,女,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2-3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伟,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群诉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沈群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群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沈群负担。审 判 长 张晗庆审 判 员 张殿美审 判 员 李 剑审 判 员 罗正华代理审判员 程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