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继宗与被执行人朱志虎、李显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继宗,朱志虎,李显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54号申请执行人金继宗,男,1969年12月生,住河北保定市。被执行人朱志虎,男,1973年9月生,住溧水区。被执行人李显兵,男,1977年7月,住溧水区。关于金继宗与朱志虎、李显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字3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中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多次查找未能找到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字3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员 卞卫明��行员刘义执行员 朱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