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5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灵芝与上海康桥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刘树雄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灵芝,上海康桥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刘树雄,王芹华,刘心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5512号原告:刘灵芝,女,198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康桥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刘树雄,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芹华,女,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刘心成,男,199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刘灵芝与被告刘树雄、王芹华、刘心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灵芝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灵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灵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63元,减半收取计58.32元,由原告刘灵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亚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秦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