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孙群、蔡绍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孙群,蔡绍根,姚文静,蔡辉,蚌埠志强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37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63720579。负责人:张德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群,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蔡绍根,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姚文静,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蔡辉,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蚌埠志强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1789818D。法定代表人:孙群,总经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孙群、蔡绍根、姚文静、蔡辉、蚌埠志强粮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邵卫东审 判 员 肖 蓉人民陪审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祝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