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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4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嘉雯与刘恩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嘉雯,刘恩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706号原告张嘉雯。被告刘恩香。本院受理原告张嘉雯与被告刘恩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嘉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嘉雯承担。审 判 员 卢宝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季凯月书 记 员 张温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