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6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与天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阳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天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阳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199号原告: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916号安居临江大厦3-5层。法定代表人:赵志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军红、吕妍,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环城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蔡学伦。被告:天阳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2幢一层109室。法定代表人:蔡学伦。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阳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