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广顺、吴亚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顺,吴亚飞,王祥宁,张利全,张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王广顺,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高新区,被执行人:吴亚飞,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王祥宁,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张利全,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张宝华,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执行王广顺与吴亚飞、王祥宁、张利全、张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吴亚飞、王祥宁、张利全、张宝华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4000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自2015年10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但四被执行人��今未完全履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以(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372号民事裁定书、(2015)石高执保字第01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亚飞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建国路2号发源小区10号住宅楼03单元0101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亚飞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建国路2号发源小区10号住宅楼03单元01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会图审判员 刘鹏磊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