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华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602号原告:深圳市华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6区资安商务大厦12楼1207室。负责人:黄涛,职务:董事长。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华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深圳市华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华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深圳市华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 谱人民陪审员 白秀琴人民陪审员 牛希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崔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