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修忠、孙建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修忠,孙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修忠,男,195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建强,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再审申请人孙修忠因与被申请人孙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修忠申请再审称,原审事实认定错误: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实际借款是16000元,后代为交纳罚款和偿还部分借款,实际尚欠款本金应为4000元。2、2003年的10640元和8047元的两份借据,其实不存在借款事实,是被申请人乘申请人饮酒过量意识混淆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出具的,一天出具三份借条而且借款金额又不是整数,不符合常理。故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本案原审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方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判已于2010年2月9日生效,现孙修忠提出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修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道敏审 判 员 徐劲风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郑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