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民辖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荆州市巨鲸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新海润泵业有限公司、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州市巨鲸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四川新海润泵业有限公司,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辖终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巨鲸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东方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肖北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新海润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板仓工业集中区A1-12号。法定代表人:熊思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工业港。法定代表人:林均,总经理。上诉人荆州市巨鲸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新海润泵业有限公司、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4民初5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荆州市巨鲸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1.受让债权是基于上诉人与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应接受原合同的约定包括诉讼管辖约定,以买卖合同依法确定管辖;2.二被上诉人对债权转让争议的管辖约定不能对上诉人产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3月3日二被上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将对荆州市巨鲸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转让给四川新海润泵业有限公司以清偿债务,同时约定了管辖即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现被上诉人四川新海润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证明其并不知晓原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予以认可,故本案管辖应不适用原合同约定。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荆州市巨鲸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马 超审判员 张俊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