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潮鑫电动工具维修部与胡兵、骆庆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潮鑫电动工具维修部,胡兵,骆庆戌,周口市兄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871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潮鑫电动工具维修部(个体户),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吉利竹甫路口铺第八间一、二层,营业执照:440602600938382。经营者:黄海忠,男,汉族,1973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顺成,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兵,男,汉族,1981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被告:骆庆戌,男,汉族,1981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被告:周口市兄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淮路口,组织机构代码:67410061-4。法定代表人:冯安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负责人:朱杰勇。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潮鑫电动工具维修部诉被告胡兵、骆庆戌、周口市兄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佛山市禅城区潮鑫电动工具维修部、佛山市禅城区精海卫浴经营部损失,两单位分别起诉,为了统一处理,从而将本案并入佛山市禅城区精海卫浴经营部起诉的本院(2017)粤0604民初5872号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起诉己并入他案,本案应终结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审判员 秦育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敏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