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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耿伟与周付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耿伟,周付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405号原告:张耿伟,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尚荣,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付来,男,汉族,1978年01月03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29号众合环宇国际大厦5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3493983305。法定代表人:李文勉,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耿伟与被告周付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张耿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耿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耿伟负担。审判员 袁 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