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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执30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寿永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永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执305号之七被执行人寿永年,男,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现在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拍卖卡地亚女式TANKFRANCAISE石英腕表,不锈钢表带,背面印有173946CE2384。吴健(身份证号码:)以18600元人民币最高竞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卡地亚女式TANKFRANCAISE石英腕表,不锈钢表带,背面印有173946CE2384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健所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吴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利平审 判 员 陈立伟审 判 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旭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