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玉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655号原告:陈玉龙,男,汉族,1976年4月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霍家宝,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916L。负责人:李静,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玉龙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陈玉龙负担。审判员 陆大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桂岁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