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世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33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世平,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忻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豆罗镇高铺村***号,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释放,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世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世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赵世平饮酒后驾驶×××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在本市小店区体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中环街口时,与同向行驶的苗亚峰驾驶的×××号比亚迪牌出租车追尾碰撞。赵世平被随后赶到现场的太原市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民警查获。同日,赵世平赔偿苗亚峰人民币1500元。经依法鉴定,从赵世平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3.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世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安共和信息网查询车辆及人员资料对比、证人证言、酒精检测仪结果、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协议书、被告人赵世平的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世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世平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世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张秋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