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保昆、兰考博豫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保昆,兰考博豫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保昆,男,汉族,1981年1月16日生,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彭文洁,北京市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考博豫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兰考县。委托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刘保昆因与被上诉人兰考博豫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刘保昆。审判长 戴玉峰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帅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