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3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蒋芳纯与阳山永晨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芳纯,阳山永晨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3民初537号原告蒋芳纯,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被告阳山永晨矿业有限公司,地址:阳山县黎埠镇燕岩村山塘坳,营业执照号:91441823696434623N。法定代表人:谭力槐。原告蒋芳纯与被告阳山永晨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蒋芳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芳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白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苏思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