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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谭学彩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01刑申10号谭学彩:你为田德华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794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鄂01刑终14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错捕,硚口区人民法院错判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2015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原审被告人田德华驾驶一辆未悬挂车牌号的宝马牌X1型轿车来到武汉市青山区园林路警务综合服务站外,将警灯放置在车顶并持相机对着警务站进行拍照。在协警杨某对其询问时拳击杨某头部,并将该服务站内的执法记录仪拿走。在服务站民警驾驶警车追赶过程中田德华驾车撞损警车,逃至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三路。同日凌晨4时许,原审被告人田德华驾驶上述车辆在本市华鼎丽都小区附近的马路边将一辆货车逼停,以车辆超速为由要求司机下车接受检查,司机吕某拨打电话报警。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民警陈某、协警朱某某接警后赶到事发地点,在调查过程中田德华驾车冲撞朱,陈二人,二人躲避后陈某鸣枪示警。田德华停下车持弹簧刀向警方逼近,陈某再次鸣枪示警无果后,开枪将其右小腿击伤将其抓获归案。经物品价值鉴定,被告人田德华拿走的执法记录仪价值人民币842元,其撞损的警车事后维修费用人民币4400元。本院二审认为,田德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田德华故意开车撞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田德华的犯罪事实有其本人的供述,同车人员谭学甫、李应芳的证言,货车驾乘人员吕守安、张海宾、丁世杰的证言及受害人的陈述予以证实,内容上能够互相印证,并有刑事侦查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等证据证实相关事实。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客观反映田德华的作案过程,警方执法过程并无不当,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量刑准确,同时本案并无新的证据出现,没有证据证实原判存在错误。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