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5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顺法与邵先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顺法,邵先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862号原告:郑顺法,男,193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俭(系原告儿子),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邵先学,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郑顺法与被告邵先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原告郑顺法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顺法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顺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顺法负担。审 判 员 蒋 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董益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