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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5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顺法与邵先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顺法,邵先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862号原告:郑顺法,男,193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俭(系原告儿子),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邵先学,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郑顺法与被告邵先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原告郑顺法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顺法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顺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顺法负担。审 判 员  蒋 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董益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