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行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秀龙与义乌市农业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龙,义乌市农业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初96号原告陈秀龙。被告义乌市农业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楼辉腾。委托代理人陈建荣。委托代理人吴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龙不服被告义乌市农业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陈秀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秀龙负担。审 判 长 陈洵敬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人民陪审员 黄杭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方杭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