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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继斗与黄明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斗,黄明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02民初2000号原告黄继斗,男,生于1975年9月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黄明友,男,生于1969年9月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原告黄继斗诉被告黄明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继斗诉称:2009年原告在外务工,被告将原告位于利川市××乡××组名为“秧田”的土地占用至今,经原告及原告母亲多次催还,被告均不予理睬。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土地。被告黄明友辩称:原告诉称的土地原本是原告的,2008年腊月二十六日原告用该土地与我所有的屋基进行了调换,现该土地是属于我的,不存在返还的问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争议的秧田属以原告父亲黄明建为户主包括原告在内共6人承包经营的地块之一,其四至为东至朱万武田边、南至老坎、西至车路、北至老坎。该地在承包经营中经家庭内部划分确定为原告经营。2008年腊月26日原、被告经黄明鹏两边传话协商,原告拟用该“秧田”通过等积互换方式调换被告位于利川市××乡××组老屋的地基,但因未达成一��意见而未调换成功。可被告却以调换成功为由自2009年开始耕种涉案“秧田”至今。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被告以“秧田”换宅基地未达成一致意见,调换并未成功,被告耕种原告土地,系对原告土地的无权占有,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土地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现已对该土地进行了耕种,为避免对已种作物的损害,可由被告于现种作物收割后将土地交还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待现种植在利川市南坪乡双水村十五组涉案“秧田”中的作物收割后将该地交还原告。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谭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毅 来源: